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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 第9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9條
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併網型直供者,應定期向輸配電業申報電度表所載資訊。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輸配電業併聯相關規範所定之規範者,應將即時運轉資料傳送至輸配電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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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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