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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6條

再生能源直供核准函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事業名稱及基本資料。 二、用戶名稱。 三、對用戶之直供模式。 四、直供予個別用戶之容量。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前項核准函所載內容執行直供業務。 第一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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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