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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2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直接供電予用戶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已取得發電業執照。 二、已取得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之許可函。 三、與發電業籌備創設與擴建併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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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