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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10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檢查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運轉資料、未按時提供、提供不實或未配合補充說明之情形,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以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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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