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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6條

主管機關派員執行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人員於執行查核業務時,應核對受查核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或其代理人之身分,並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錄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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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