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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7條

主管機關執行下列查核事項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配合辦理: 一、設置場址相關資訊。 二、發電系統之數量、功率、運轉及出廠資料。 三、發電系統維運概況。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現場認定有查核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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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