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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查核準則 第4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業務,必要時得邀集公用售電業、輸配電業、有關機關(構)、學者或專家協同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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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