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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23條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未依第二十條規定繳納模組回收費用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並於限期改善期間通知公用售電業暫停計算電能躉購期間至完成繳納之日為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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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