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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人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同意備案申請表(附件一),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電業籌設許可文件影本。 二、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核發之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函影本。 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使用說明文件。但海域土地無地籍登記者,應檢附地政機關查復之證明文件替代之。 (三)設置場址之電費單據。但未供電者,免附。 (四)足資辨識設置場址及位置照片。 (五)輸配電業核發之併網審查意見書。但經輸配電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符合一定容量及條件者,免附。 (六)地政機關意見書(設置於屋頂者,免附)。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或風力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相關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該設備及其必要附屬設施設置於土地或水面,且屬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另檢附該等設備及設施邊界符合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都市計畫法之住宅區與商業區或其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所定供住宅使用之分區之邊界保持一定距離設置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但設置於埤塘、圳路、停車場、水庫及滯洪池等複合式利用場域者,或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核定或核發附件一所載特定文件者,免附。 五、設置小水力發電設備,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按其取(引)水地點,檢附水利主管機關出具之水權狀、農田水利法主管機關出具之圳路使用同意函或其他水源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前述文件核發機關自行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發電設備及其必要附屬設施設置於因地勢所自然形成之河川(流)、野溪或溪流等水道者,應檢附生態檢核證明文件,其內容並應由生態背景專業人員共同參與。但附屬於其他水利建造物建造、改造工程一併施作,且經發給水利建造物核准書之機關審認未對場址造成生態影響或已採行適當之生態保育策略並出具證明文件者,得以該文件替代之。 六、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且屬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應另檢附依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發給之地熱能開發許可。但於該辦法施行前,業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溫泉開發許可者,得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溫泉開發許可及核定之相關計畫替代之。 七、設置海洋能發電設備,應另檢附設置於海域土地之設備規劃圖、邊界範圍及其坐標點位圖。 八、設置生質能發電設備,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為百分之百利用沼氣或經處理之國內有機廢棄物之切結書。 (二)發電設備所使用燃料來源,經相關主管機關出具為百分之百利用農林植物製成之生質燃料或國內農業廢棄物處理之證明文件,與料源來源、製程、進料、成本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說明文件。 九、設置廢棄物發電設備,應另檢附料源經相關主管機關出具為百分之百利用國內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之證明文件,與料源來源、製程、熱值、發電效率、進料、成本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說明文件。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或第四款至第九款應備文件不全而可以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補正。 申請人未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或第六目文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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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建物,而未能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檢附建物使用說明文件者,該說明文件…第9條第七條同意備案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並依第五條規定獲得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同意備案…第10條第七條同意備案申請案,為依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本文規定檢附生態檢核證明文件,且屬下列各款情…第12條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於取得同意備案文件後,應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第13條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設備登記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設備登記申請表(…第19條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故須遷移至另一設置場址,且其新設置場址與原設置場址位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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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