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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設置前條第五款至第十四款之發電設備,其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認定。 前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設置申請,其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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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