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 第2條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序之執行及其相關業務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