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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申請調解者,應填寫調解申請表一式三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調解申請表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備具中文譯本: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公司統一編號,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三、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之通訊地址及其他聯絡資訊。 四、請求調解事由、法律依據、爭議情形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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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本辦法有關爭議調解之受理、調解程…第3條爭議之調解,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調解案件之性質或再生能源之類別邀集學者、專家一人至七人為之。前項…第5條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相當期間命申請人補正:一、調解申請表未依前條第二項…第6條調解程序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在地行之,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第7條調解於當事人意思一致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製作調解成立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代理人及…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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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