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 第11條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細胞操作機構已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取得細胞製備場所認可者,得於核定認可之有效期限內,依認可事項執行,無需重新申請細胞操作許可。但本辦法施行後,申請變更、展延及其相關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施行前,細胞操作機構已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細胞製備場所認可或變更,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本辦法已施行者,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後,細胞操作機構申請取得細胞操作許可,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為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執行細胞操作之醫療機構及其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委託之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或醫療機構(以下併稱…第3條申請細胞操作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附件二所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規費後,…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申請者之文件、資料完備者,應進行實地查核。實地查核時,申請者應當場…第5條中央主管機關對細胞操作機構,得不經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細胞操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二條查核,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專家參與;查核時,得要求細胞操作機構提供相…第7條第四條第三項之細胞操作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細胞操作機構名稱。二、細胞操作機構地址。三、…第8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或第四款記載事項因門牌整編或行政區域調整而變更者,細胞操作…第9條細胞操作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第10條違反第二條有關細胞操作之方法、管制措施、運銷或第八條第四項許可事項變更之規定者,依本法第二十…第12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 第10條看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