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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細胞操作機構,得不經通知,定期或不定期查核;細胞操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結果,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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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