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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二條查核,得邀請有關機關(構)或專家參與;查核時,得要求細胞操作機構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物品,並得影印、抄錄、取樣、照相、錄音或錄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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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