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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 第7條

第四條第三項之細胞操作許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細胞操作機構名稱。 二、細胞操作機構地址。 三、細胞操作場所名稱。 四、細胞操作場所地址。 五、細胞操作區域。 六、細胞操作項目及作業內容。 七、有效期限。 八、許可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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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