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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新聞紙及雜誌
新聞紙或雜誌登載事項,涉及之人或機關要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者,在日 刊之新聞紙,應於接到要求後三日內更正,或登載辯駁書;在非日刊之新 聞紙或雜誌,應於接到要求時之次期為之。但其更正或辯駁書之內容,顯 違法令,或未記明要求人之姓名、住所或自原登載之日起,逾六個月而始 行要求者,不在此限。 更正或辯駁書之登載,其版面應與原文所載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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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紙及雜誌」的其他條文

第9條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應由發行人於首次發行前,填具登記聲請書報經該管直轄市政府或該管縣(市)政…第10條前條所定應聲請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者,其發行人應於變更後七日內,按照登記時之程序,聲請變更登記。…第11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新聞紙或雜誌之發行人或編輯人。一國內無住所者。二禁治產者。三被處二月…第12條新聞紙或雜誌廢止發行者,原發行人應按照登記時之程序,聲請註銷登記。新聞紙或雜誌獲准登記後滿三…第13條新聞紙或雜誌應記載發行人之姓名、登記證號數、發行年月日、發行所印刷所之名稱及所在地。第14條新聞紙及雜誌之發行人,應於每次發行時分送行政院新聞局、地方主管官署及內政部、國立中央圖書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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