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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 第11條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11條
執行本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者,必要時得依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由上級政府逕為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者,應依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七條之二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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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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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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