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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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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3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 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中央執行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及地方需求,研擬計畫,合理分配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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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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