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 第2條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條例之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 本條例之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前瞻基礎建設之執行,除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執行或補助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外,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