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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9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將執行進度及績效,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執行完成後,中央執行機關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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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