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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定前瞻基礎建設之項目如下: 一、軌道建設。 二、水環境建設。 三、綠能建設。 四、數位建設。 五、城鄉建設。 六、因應少子化友善育兒空間建設。 七、食品安全建設。 八、人才培育促進就業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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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