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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智慧財產服務機構之資格認定、智慧財產營運能力之評核認定相關事宜,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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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