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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 第2條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2條
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以下簡稱資助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以下簡稱資助)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創新研發計畫),符合下列條件者,應依本辦法進行成果營運策略規劃與執行: 一、計畫係依據或配合國家重要產業或科技發展政策。 二、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產品、技術、服務流程之研究發展或創作為計畫主要目標。 三、計畫成果(含其智慧財產權)之產出目的係供產業利用。 四、計畫金額、資助比率、計畫屬性等事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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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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