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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評核認定執行單位是否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創作或研發規劃階段擬定成果營運策略。 二、創作或研發過程進行智慧財產布局機會發掘。 三、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審核權利品質。 四、配合成果營運策略,配置必要智慧財產相關人力、設施、場域等軟硬體與經費資源。 五、確保涉及機密之區域、設備、人員、資料或資訊受到管制。 六、因應業務、產品、技術趨勢變化或智慧財產法律變動等因素,滾動修正智慧財產運用策略規劃並檢討布局成本效益。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計畫性質、規模、執行單位屬性等因素訂定分級分類之認定基準及方式或共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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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