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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7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條第二項認可: 一、相關領域或產業之技術專門知識與智慧財產資料檢索分析能力。 二、智慧財產專業之團隊。 三、良好之品質、智慧財產及機密管理制度。 四、智慧財產資料檢索之必要軟硬體資源。 五、一定組織規模與資力之學研機構、法人或團體。 具備下列條件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四條第二項認可: 一、符合前項各款條件。 二、應具備一定年數以上之專利檢索分析業務執行經驗。 三、擁有國際性專利資訊檢索系統資源。 四、經認證之相關管理制度與具專業證照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專職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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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