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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第4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資訊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合法立案證明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 四、請求補償之標的、受損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補償之金額。 六、提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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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