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 第6條

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三條之請求,除有前條情形外,認有補償之必要者,應即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協助辦理前項作業。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