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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海洋庇護區之核心區損失補償辦法 第9條

協議不成立,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未成立協議,中央主管機關應逕行作成核定補償金額之處分,並以書面載明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記載事項及下列事項: 一、協議不成立之事由。 二、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三、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等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核定補償處分,準用前條第二項送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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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