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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私有建物徵購及出售辦法 第3條

管理處或分處為辦理區內私有建築物徵購及出售價格之評議,得設置加工 出口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及出售價額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評議會) ,以左 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處處長或分處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處處長或分處長。 二、管理處或分處有關單位主管。 三、駐區銀行經理。 四、私有建築物被徵購之外銷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 五、其他經管理處或分處聘定之專家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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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