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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私有建物徵購及出售辦法 第8條

被徵購之私有建築物同被收回之建築基地,由管理處或分處轉售、轉租於 其他區內事業使用。被徵購之私有建築物出售價額,經管理處審核後,由 徵購及出售價額評議會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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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