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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私有建物徵購及出售辦法 第6條

被徵購之私有建築物內,如原存有機器設備或其他動產者,應依照加工出 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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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