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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私有建物徵購及出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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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私有建物徵購及出售辦法 第5條
管理處得以左列財源辦理區內私有建築物之徵購: 一、向需要使用建築物之區內事業預收價款。 二、以自籌款墊付。 三、以信託占有或抵押貸款方式向銀行融通墊付。 四、以管理處作業基金墊付。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支應之款項,管理處應於徵購之建築物出售取得價 款後歸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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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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