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不得輸往課稅區免徵進口稅捐之物資,若非屬課稅
區限制輸入項目,並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所在區管理處或分處申請
,經審查核准後輸往課稅區:
一、外銷事業經依法解散者。
二、因合併、減資或變更計畫而停止生產某項產品或某項規格產品,或停
止生產過程中之部分加工及縮減生產規模者。
三、因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變賣者。
四、依法遷出加工出口區者。
五、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更新機器或設備後汰餘之機器或設備。
六、因缺乏勞力,需送往區外加工,經管理處或分處核准在區外加工該項
產品所需之機器或設備。
七、供在區外自設之研究發展部門自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