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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申請內銷之製造業產品,在年產量百分之五十以下 者,由管理處核定;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提請加工出口區外銷事業申請設 立審查小組審議核定。俟核定後,同類產品當年度之課稅內銷百分比,得 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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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