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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貿易管理辦法 第26條

自課稅區輸入之樣品、廣告品、賠償品及補交貨品,依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及分處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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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