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18條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8條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 一 每日自動檢查。 二 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 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四 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