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27條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查驗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 查驗人員執行前項查驗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