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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 第27條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查驗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 查驗人員執行前項查驗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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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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