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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之審查,得至該相關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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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