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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7條

助產人員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 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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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