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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助產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 ,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助產人員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執業所在地助產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 一、領得助產人員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助產人員證書,且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申 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助產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執業處所執業執照 所載應更新日期。 助產人員申請執業登記,其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申請執業登記前一年內接受第八條第一項各款繼續教 育課程積分達二十五點以上之證明文件代之: 一、本辦法施行後,領得助產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助產人員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 申請首次執業登記。 三、助產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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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領得助產人員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領有助產人員證書,且未有助產人員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助產人員執業登記。第4條助產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第5條領得助產人員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第6條助產人員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第7條助產人員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第8條助產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第9條助產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一、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第10條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相關團體,並符合下列規定…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之審查,得至該相關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第12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相關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第13條經認可之相關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助產人員…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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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