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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9條

助產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如下: 一、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主管機關舉 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 積分五點。 二、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助產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二點 ;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三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 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十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 三、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 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一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 者積分二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三點。 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四、參加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 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一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 分三點。但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五、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一點。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 六、參加助產學、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二點。 但超過三十點者,以三十點計。 七、在國內外助產學或護理學雜誌發表有關助產學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 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六點,第二作者積分六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五十點者,以五十點計。 八、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五點,每學 期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九、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一點,超過十五點者,以十五點計。 十、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二十五點計。 十一、至國內外助產相關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 積分二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五點。超過二 十五點以二十五點計。 除前項第十款外之繼續教育積分,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 島地區執業者,以二倍計;於偏遠地區執業者,以一點五倍計。 第一項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得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團體辦理採 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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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助產人員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領有助產人員證書,且未有助產人員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助產人員執業登記。第3條助產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並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第4條助產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第5條領得助產人員證書未逾五年,申請執業登記者,其執業執照之更新日期為自各該證書發證屆滿第六年之翌…第6條助產人員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第7條助產人員申請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應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辦理。第8條助產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一五○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第10條申請認可辦理前二條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之相關團體,並符合下列規定…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認可之審查,得至該相關團體實地訪查作業情形。第12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辦理本項業務之相關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助產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第13條經認可之相關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未依規定或計畫書審查助產人員…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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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