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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4條

助產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 ,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 請換領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所在地助產人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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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