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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19條

助產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助產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前項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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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