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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 第23條

助產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助產人員及其助產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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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