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55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55條

感訓處所應分別成立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以執 行對受感訓處分人考核及獎懲之評審工作,並將評審結果及進等名冊,陳 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54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