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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56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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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