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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54條

對受感訓處分人之考核要領應依照考核項目,針對受感訓處分人日常生活 、言行、嗜好、個性、學習態度、工作表現等,逐項列舉具體事實,記載 於考核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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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