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69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69條

作業時間每日至多以八小時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68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第7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