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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71條

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健康、智識、技能及結訓 後之生計定之。 感訓處所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感訓處分人 在感訓處所外從事特定之作業。 炊事、打掃及其他由感訓處所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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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